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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515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64 年 03 月 07 日
64.03.07 第515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歐陽莊聲請解釋軍人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疑義案。 會台字第一○一六號 審查報告第一二八七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除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 不得為之。本件聲請,核與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二、江新築為台灣省林務局人事室(63)林人丙字第四一四號函與公務員退休法第八 條有無牴觸聲請解釋由。 會台字第一○一七號 審查報告第一二八八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除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 不得為之。本件聲請,核與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散會:九時三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