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514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64 年 02 月 21 日
64.02.21 第514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鄔克萍請釋示律師法第二條第二款與會計師法第二條第二款疑義由。 會台字第一○一四號 審查報告第一二八五號 決議:查聲請解釋,除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非私人 所得為之。本件聲請核與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二、周萬枝為政府接受日據時期強制征用之耕地發放補償金之請求權已否消滅時效請 解釋由。 會台字第一○一一號 審查報告第一二八六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除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 不得為之,本件聲請,核與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散會:九時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