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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511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64 年 01 月 10 日
64.01.10 第511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康天成請釋示所謂「前科犯」之疑義由。 會台字第一○一○號 審查報告第一二八○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須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本 件聲請,核與規定不符,未便受理。 二、楊明倫為對於民法第一○七七條之疑義請解釋由。 會台字第一○○九號 審查報告第一二八二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除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 不得為之,本件聲請,核與規定不符,未便受理。 散會:九時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