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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510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63 年 12 月 27 日
63.12.27 第510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潘振綱為中央軍校學籍於法究應採認與否請解釋由。 會台字第一○○七號 審查報告第一二七八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除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 不得為之。本件聲請人以舊制軍校畢業,其學籍應否採認,在銓敘與教育部有 不同之見解,聲請予以解釋。查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其職權上適用法律所持見 解,與本機關或他機關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祇該 中央或地方機關有聲請統一解釋之權,同法第七條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以私 人名義,聲請統一解釋法令,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二、黃振義為聲請解釋台南縣政府偽造農地重劃清冊串通圖利,法院駁回排除侵害之 訴,是否合法疑義由。 會台字第一○○八號 審查報告第一二七九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除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 不得為之。本件聲請,核與規定不合,未便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