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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2.27 第510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潘振綱為中央軍校學籍於法究應採認與否請解釋由。
會台字第一○○七號
審查報告第一二七八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除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
不得為之。本件聲請人以舊制軍校畢業,其學籍應否採認,在銓敘與教育部有
不同之見解,聲請予以解釋。查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其職權上適用法律所持見
解,與本機關或他機關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祇該
中央或地方機關有聲請統一解釋之權,同法第七條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以私
人名義,聲請統一解釋法令,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二、黃振義為聲請解釋台南縣政府偽造農地重劃清冊串通圖利,法院駁回排除侵害之
訴,是否合法疑義由。
會台字第一○○八號
審查報告第一二七九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除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
不得為之。本件聲請,核與規定不合,未便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