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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51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43 年 11 月 07 日
43.11.07 第51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基隆市議會函為投票表決疑義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一三一號 審查報告第四三一號 決議:本件聲請解釋並非對於本機關或他其機關所已表示之見解有何歧異核與本會議 規則第四條之規定不予解答。 二、牟文成申請書為教職員被非法降調可否提起行政訴訟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一三六號 審查報告第四三二號 決議:本件係私人聲請解釋核與大法官會議規則第四條之規定不合不予解答。 三、行政院函據台灣省政府呈請解釋公職一案轉請統一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九號 審查報告第四二八號 決議:解釋全文修正為「憲法第十八條所稱之公職,涵義甚廣,凡各級民意代表,中 央與地方機關之公務員,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候者皆屬之」。 表決結果:出席大法官九人,用無記名投票,除蔡大法官曾大法官棄權外其餘一致通 過。 散會:十二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