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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0.18 第505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陳義騰為法院受理自訴案件所為裁判適用法則有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九九六號
審查報告第一二七○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憲法,必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不合上開規定者,大法官會議應不受理,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
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因自訴劉壽祿等偽造文書等
罪案件,經確定終局裁判諭知不受理,聲請解釋,係以原審法院既認公司法人
仍在,而認被告劉壽祿尚係該公司董事長,實屬不當;又謂被害者係公司,應
由該公司代表人出而訴究,自訴人雖為股東之利益,但不得以自己私人之名義
提起自訴,聲請人既為股東利益,就股東身分以個人名稱或私人名義出而訴究
有何不對為其理由,顯系僅就確定終局裁判,指其適用法則不當,並非其所適
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發生疑義,依上開規定,其聲請未便受理。
二、紀麗三為就民法第一八四條第一九四條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人,有疑義之處,請賜
釋義案。
會台字第一○○○號
審查報告第一二七一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必須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
始得為之,本件聲請,核與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散會:十時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