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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50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43 年 10 月 20 日
43.10.20 第50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謝揖吾申請書為國大代表被判徒刑執行後是否仍能繼續任職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一三二號 審查報告第四二九號 決議:本件係私人聲請解釋核與本會議規則第四條之規定不合不予解答。 二、劉星業申請書為請釋戡亂時期監所人犯處理條例疑義案。 會台字第一三三號 審查報告第四三○號 決議:本件係私人聲請解釋事件核與大法官會議規則第四條之規定不合不予解答。 三、行政院函為公私合資之國營事業投資於其他事業者如所投資金超過該其他事業資 本百分之五十時該其他事業應否視為國營事業請解釋見後案。 會台字第一二七號 審查報告第四二二號 決議:解釋全文修正為「國營事業轉投資其他事業之資金應視為政府資本,如其數額 超過其他事業資本百分之五十者該其他事業即屬於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條第一 項第三款之國營事業。」 表決結果:出席大法官九人,除蔡大法官棄權外,其餘一致通過。 散會:十一時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