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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7.19 第498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黃瑞琳為聲請解釋票據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四項疑義案。
會台字第九八四號
審查報告第一二五七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除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不
得為之。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二、鄭博文為聲請解釋工資未受給付其質權占有在拍賣適用上之疑義案。
會台字第九八七號
審查報告第一二五八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除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不
得為之。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