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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498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63 年 07 月 19 日
63.07.19 第498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黃瑞琳為聲請解釋票據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四項疑義案。 會台字第九八四號 審查報告第一二五七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除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不 得為之。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二、鄭博文為聲請解釋工資未受給付其質權占有在拍賣適用上之疑義案。 會台字第九八七號 審查報告第一二五八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除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不 得為之。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