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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496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63 年 06 月 21 日
63.06.21 第496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 國禎為外籍輪船公司駐台辦事處有無當事人能力請解釋示遵案。 會台字第九八○號 審查報告一二五二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除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 不得為之。本件聲請,核與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二、陳國騰為對終審裁判,認為有牴觸憲報疑義,請求解釋案。 會台字第九七九號 審查報告第一二五三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憲法,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人 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 確定終局裁判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本件 雖亦引據該條,惟審查內容,僅係對於刑事法院所為之確定終局裁判,認為不 當,並未指明其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上開規定不合 ,未便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