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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6.21 第496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 國禎為外籍輪船公司駐台辦事處有無當事人能力請解釋示遵案。
會台字第九八○號
審查報告一二五二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除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
不得為之。本件聲請,核與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二、陳國騰為對終審裁判,認為有牴觸憲報疑義,請求解釋案。
會台字第九七九號
審查報告第一二五三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憲法,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人
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
確定終局裁判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本件
雖亦引據該條,惟審查內容,僅係對於刑事法院所為之確定終局裁判,認為不
當,並未指明其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上開規定不合
,未便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