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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6.07 第495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劉松雲為遭受迫害就有關法律疑義申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九七四號
審查報告第一二五一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除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
不得為之。本件聲請,核與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二、胡賢林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牴觸憲法疑義案。
會台字第九八一號
審查報告第一二五六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憲法。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人
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
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查聲請
人雖引據該條,惟所稱內容僅係對於確定之免訴判決書上記載錯誤,聲請更正
。終遭駁回,該確定終局不為更正之裁定,使憲法上所保障之工作權遭受不法
侵害,並非指摘該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條文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
定不合,未便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