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3.05.24 第494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台灣區農葯工業同業公會為農葯管理法及商業檢驗法適用上疑義聲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九七○號
審查報告第一二四九號
決議:查對於法令適用上之疑義聲請統一解釋,限於中央或地方機關,此為司法院大
法官會議法第七條所明定。台灣區農葯工業同業公會為職業團體,而非中央或
地方機關,對於農葯管理法及商常檢驗法適用上之疑義聲請統一解釋,未便受
理。
二、黃金水為辦理資遣手續疑義案
會台字第九七八號
審查報告第一二五○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除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不
得為之。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散會:九時三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