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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490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63 年 03 月 15 日
63.03.15 第490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賴金鳳聲請書為少年於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前已受有期徒刑之執行……於該法施 行後並經執行逾三分之一且有悛悔實據是否得依或準用該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之 規定准予假釋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九七一號 審查報告第一二四五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須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本作聲 請核與規定不符應不受理。 二、洪椿茂聲請書為對都市計劃法第七四條適用上之疑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九七六號 審查報告第一二四六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除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不得 為之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散會:九時三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