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3.02.15 第488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王德弘聲請書為刑事訴訟事件在聲請再議期間可否認為偵查終結案
會台字第九六六號
審查報告第一二四一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除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不得
為之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符未便受理。
二、葉康房等聲請書為請解釋台灣高等法院六十二年度聲再字第五一九號刑事裁定「
再審之聲請駁回」有違法應予核准再審案
會台字第九六五號
審查報告第一二四二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必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
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
為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明定本件聲請核與規定未合應不
受理。
散會:九時三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