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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485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62 年 12 月 28 日
62.12.28 第485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劉春福聲請書請釋示刑法疑義二則 會台字第九五七號 審查報告第一二三○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除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不得為 之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符未便受理。 二、雷喜庭聲請書為對民法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九五九號 審查報告第一二三一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除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不得為 之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三、黃添財聲請書為有關刑法疑義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九五五號 審查報告第一二三二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除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本件聲請 核與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四、田介伯聲請書說明法律之疑義由何機關解釋案 會台字第九六一號 審查報告第一二三三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除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不得為 之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不受理。 五、黃秀卿聲請書為對財團法人解散後賸餘不動產所有權應歸屬何人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九五六號 審查報告第一二三四號 決議:查聲請解釋除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非私人所為 之本件聲請核與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六、吳子弼聲請書為請解釋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疑義案 會台字第九五○號 審查報告第一二三五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除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不得 為之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