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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483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62 年 11 月 30 日
62.11.30 第483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許 雋聲請書為公務人員因被宣告緩刑可否繼續擔任公職疑義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九四九號 審查報告第一二二五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非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得為之 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符未便受理。 二、王繁雄聲請書請釋示司法院院字第二七四六號解釋疑義案 會台字第九五三號 審查報告第一二二六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須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本件聲 請核與規定不符未便受理。 三、陸其章聲請書為有關民法收養疑義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九五一號 審查報告第一二二七號 決議:按聲請解釋除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非私人所得 為之本件聲請核與規定不符未便受理。 四、林鍚茲聲請書為聲請解釋法令疑義案 會台字第九五八號 審查報告第一二二八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除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不得 為之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符未便受理。 五、李添明聲請書為釋示法律上所謂職業上所必需之器具物品之範圍案 會台字第九六○號 審查報告第一二二九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須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本件聲 請核與規定不符應不受理。 散會:九時三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