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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481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62 年 11 月 02 日
62.11.02 第481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左重文聲請書為司法院第三八二七號解釋是否繼續有效請釋明案 會台字第九四一號 審查報告第一二一六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除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不得 為之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符未便受理。 二、徐澄溪聲請書為請釋示公然侮辱罪疑義案 會台字第九四○號 審查報告第一二一七號 決議:查聲請解釋除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非私人所得 為之本件聲請核與規定不符未便受理。 三、劉志強聲請書為行政法令與法律牴觸何者優先適用等疑義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九三九號 審查報告第一二一八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除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不得 為之本件聲請核與規定不符未便受理。 四、鄭金蓮聲請書為對台灣省高等法院所為民事裁定發生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九四二號 審查報告第一二一九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除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不得為 之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散會:九時三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