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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48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43 年 10 月 01 日
43.10.01 第48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李嶸崢申請書為立監委員違法失職能否彈劾及武官與民意代表議員等違法公務員 懲戒委員會能否受理請釋案。 會台字第一二八號 審查報告第四二三號 決議:本件係私人聲請解釋憲法疑義核與本會議規則第三條規定不合不予解答。 二、蔡炳生申請書為關於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一三一號 審查報告第四二四號 決議:本件係私人聲請解釋核與大法官會議規則第四條規定不合不予解答。 三、方正申請書為台灣省地方自治人員職責問題發生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一三○號 審查報告第四一五號 決議:本件係私人聲請解釋核與大法官會議規則第四條規定不合不予解答。 四、台灣省木材工業同業公會呈為呈請解釋「償却」二字之字義案。 會台字第一二二號 審查報告第四二六號 決議:本件聲請人非中央或地方機關核與本會議規則第四條規定不合不予解答。 五、台南縣善化鎮公所呈請解釋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疑義案。 會台字第一二九號 審查報告第四二七號 決議:本件聲請未經上級機關層轉且無歧異見解存在核與大法官會議規則第四第五兩 條之規定不合不予解答。 六、行政法院咨據司法行政部呈請為重複判決及假處分裁定之效力疑義請釋案。 會台字第三○六號 審查報告第三五一號 決議:本件聲請解釋事件因情勢變遷無解答之必要依照第十四次會議臨時動議第一案 決予以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