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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9.10 第478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王林英治聲請書為請解釋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疑義案
會台字第九三三號
審查報告第一二○九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除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不得
為之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符未便受理。
二、田介伯聲請書為郵寄書狀於法院其期間之計算以郵戳為準抑或以法院收文日期為
準疑義再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九三二號
審查報告第一二一○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必須於其憲
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
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本件聲請人對於台灣高等法
院六一年交抗字第二十號裁定未以郵戳日期為準而根據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注
意事項第一百十一項依法院加蓋抗告書上之收文日裁定抗告逾期認為其適用有
法律上之矛盾存在聲請解釋業經通知不受理在案茲復指其聲請合法人民以郵奇
送達書狀應以郵寄日為期日之計算等情聲請解釋查本件聲請內容雖亦主張其憲
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侵害並經法院終局裁判確定但既非對於終局裁判所適用
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發生疑義聲請為憲法之解釋而僅止於法律或命令之
適用有疑義請求為法令之解釋核與前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之規定不符仍屬不
應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