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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477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62 年 08 月 31 日
62.08.31 第477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卓銅鏡聲請書為最高法院所為裁定有牴觸憲法疑義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九二九號 審查報告第一二○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須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本件聲 請未據指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發生核與上開規定 不符未便受理。 二、潘高雄聲請書為請求統一解釋法律之程序如何,六十年犯罪減刑條例有疑義時應 否由大法官會議解釋請見示案 會台字第九三一號 審查報告第一二○八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係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規定之請求解 釋憲法為限至法律之統一解釋同法第七條已有明文規定本件所請核與上開規定 不合未便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