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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47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43 年 08 月 27 日
43.08.27 第47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台中市議會代電為據本市居民林 三申請解釋台灣省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疑義一案 轉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一一九號 審查報告第四一四號 決議:本件聲請解釋未據說明有何歧異見解核與大法官會議規則第四條之規定不合礙 難解答。 二、吳登貴申請書為請解釋共同承購公有土地應得之權利疑義案。 會台字第一二○號 審查報告第四一六號 決議:本件係私人聲請解釋核與大法官會議規則第四條之規定不合不予解答。 三、台灣省國藥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代電為考試院所頒檢覈年資限制是否牴觸醫師法 第三條第三款之規定疑義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一二一號 審查報告第四一七號 決議:本件聲請人並非中央或地方機關其聲請解釋法令疑義核與大法官會議規則第四 條之規定不合不予解答。 四、劉張結鴛申請書為經過抗告法定期間應如何救濟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一三三號 審查報告第四一八號 決議:本件係私人申請解釋事件核與大法官會議規則第四條之規定不合不予解答。 五、台北市製茶業職業工會呈為人民團體職業工人積欠會員會費是否認為債權債務提 起民事訴訟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一二四號 審查報告第四一九號 決議:本件聲請解釋法令疑義聲請人並非中央或地方機關核與本會規則第四條之規定 不符應不予解答。 六、王巽鎮申請書為夫亡後收養子女從姓疑義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一三五號 審查報告第四二○號 決議:本件係私人聲請解釋核與大法官會議規則第四條之規定不合不予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