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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467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62 年 04 月 20 日
62.04.20 第467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陳田沛聲請書為請解釋上訴期間可否包括郵寄期日在內案 會台字第九二○號 審查報告第一一九五號 決議:查聲請解釋除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非私人所得 為之本件聲請核與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二、田介伯聲請書為郵寄書狀於法院者其期間之計算以郵戳為準抑以法院收文日期為 準疑義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九二二號 審查報告第一一九六號 決議:查聲請解釋除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非私人所得 為之本件聲請核與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散會:十時三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