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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3.09 第464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張三光聲請書為請突縷憲法疑義案
會台字第九○九號
審查報告第一一八七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憲法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應於其
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
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本件聲請人雖援用上述規
定聲請解釋惟審查其內容並非對於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無牴觸憲法
發生疑義核與上述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二、伍復初聲請書請解釋大法官會議法第十五條疑義案
會台字第九一三號
審查報告第一一八八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除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不得為
之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