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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463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62 年 02 月 23 日
62.02.23 第463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施養平聲請書為請釋示律師檢覆辦法第二條第四款後段疑義案 會台字第九一二號 審查報告第一一八五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以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為限始 得為之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二、台北市普通汽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寇龍江聲請書為台北市公共汽車究應為 交通運輸公用事業抑為交通運輸一般汽車運輸業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九一一號 審查報告第一一八六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除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不得為 之本件聲請核與上述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散會:十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