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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459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61 年 12 月 29 日
61.12.29 第459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陳建忠聲請書為行政法院適用法令牴觸憲法呈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八九四號 審查報告第一一七一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憲法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必須於 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 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不合前項規定者依同條 第二項之規定應不受理至就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依 同法第七條之規定則非私人所得為之本件聲請意旨以為行政法院之判決係以財 政部之令釋為依據該項命令牴觸法律暨違反憲法第十九條之規定因請解釋(一 )人民在外國設定住所後不得因在國內未為除籍登記而仍認定在國內有住所( 二)財政部之令釋無效等語查憲法第十九條載「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係 關於人民義務之規定聲請人因課徵綜合所得稅事件原有所得稅法可資據核閱聲 請書所附行政法院判決書影本內容對於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三項所持之見解與財 政部之令釋相同因予援引說明聲請人對此持相異之見解綜核所稱無論課徵綜合 所得稅應結算申報或就源扣繳均屬於所得稅法明文之規定本無不法侵害憲法上 權利之可言既非屬於牴觸憲法第十九條之疑義亦非聲請人本於其不同之見解所 得聲請解釋按照首開說明自屬未便受理。 二、劉佾文聲請書為建築師法公布日領得建築工業技師登記證書者可否申請核發建築 師證書請予釋疑案 會台字第九○一號 審查報告第一一七七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以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為限始 得為之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三、于祥麟聲請書為再請釋示軍法審判違背法定程序是否牴觸憲法第八條案 會台字第九○五號 審查報告第一一七八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憲法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必須於 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裁判所適 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本件聲請人以過失致人於死 案經空軍總司令部軍事法庭諭知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聲請再審提起抗告均經 駁回呈請提起非常審判亦未獲核准以軍事法庭未依軍事審判法第一百七十條傳 喚鑑定人到庭訊詰採證不實枉法裁判呈訴於監察院經監察院抄發國防部覆函以 空軍總司令部所呈鑑定人鑑定結果與台灣大學函述情形相符無再傳鑑定人對質 之必要採證法則與踐行之審判程序尚難謂有違誤為無不合先後援引憲法第八條 軍事審判法第一百七十條以「軍事法庭不依法定程序進行審判所為之判決應否 有效」及「軍法審判違背法定程序是否牴觸憲法」聲請本院解釋均經通知不受 理在案茲復以軍事法庭違背軍事審判法第一百七十條之程序所為之判決致其人 權遭受侵害並經訴訟至國防部監察院確定等情「再請釋示軍法審判違背法定程 序是否牴觸憲法第八條」來院經核其所稱各節與首開規定不符仍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