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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458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61 年 12 月 15 日
61.12.15 第458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二、孫有福聲請書為綜合所得稅事件不服行政法院判決請為統一解釋案 會台字第八九九號 審查報告第一一七三號 決議:查聲請統一解釋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七條規定必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其職權 上適用法律命令所持見解與本機關或他機關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 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本件係私人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三、梁立銘聲請書請解釋憲法疑義案 會台字第八九二號 審查報告第一一七四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憲法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人民於 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 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查本件雖亦引據該條惟 細審其內容僅係對於確定終局裁判認定事實認為判決未當並未指明所適用之法 律條文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四、楊清海聲請書為受執行感化教育處分發生疑義補行敘明請求解釋案 會台字第九○二號 審查報告第一一七五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憲法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必須「 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 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本件聲請人前因竊 盜罪於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前受感化教育處分嗣援該法第五十四條聲請免除執 行經該管法院認為與同法施行細則第九條之規定不合予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以是 否仍應執行不無疑義聲請解釋業經通知不受理在案茲復援引憲法第八條謂有無 因此遭受不法侵害不無疑義等情再請突縷查核聲請內容既非對於裁判所適用之 法令有何牴觸憲法第八條之疑義其他所稱各節亦均與首開法定之要件不符仍屬 不應受理。 散會:十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