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451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61 年 09 月 15 日
61.09.15 第451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邱詩明聲請書為蔡李鴦等偽造有價證券及聲請人濫發支票對於審判程序不無疑義 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八八五號 審查報告第一一六四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以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為限始 得為之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二、杜玉屏聲請書為私人開支之當否究應取決於其本身之組織或應由政府調查機關核 定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八九一號 審查報告第一一六五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須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本件聲 請核與規定不符應不受理。 三、巫銀棋聲請書為對於終審裁判認為有牴觸憲法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九○三號 審查報告第一一七六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憲法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人民於 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 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本件雖亦引據該條惟審查內 容僅係對於行政法院所為之確定終局裁判認為不當並未指明其所適用之法律或 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散會:九時三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