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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450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61 年 09 月 01 日
61.09.01 第450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丘克中聲請書為高雄市政府侵害人民勞工權益未盡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措施是否違 憲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八八一號 審查報告第一一五七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須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始得為 之本件聲請核與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二、詹忠誥等聲請書為請釋示遵奉軍方命令徵用民船是否營業行為案 會台字第八八四號 審查報告第一一五九號 決議:按聲請解釋除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規定者外非私人 所得為之本件聲請核與規定不符未便受理。 三、何震銘聲請書為台灣省漁業局所發布之命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八八六號 審查報告第一一六○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憲法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必須於 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 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 不合未便受理。 四、黃慶全聲請書為請釋示刑事確定判決有無牴觸法律疑義案 會台字第八八七號 審查報告第一一六一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除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不得 為之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符未便受理。 五、彭德玉聲請書為請釋示有關刑法疑義案 會台字第八八八號 審查報告第一一六二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除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不得為 之本件聲請核與規定不合未便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