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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7.09 第45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黃冕申請為土地法第九十七條關於城市房屋租金申報總價額年息百分之十規定有
欠明瞭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一一七號
審查報告第四一○號
決議:本件係私人聲請解釋法律疑義核與大法官會議規則第四條之規定不合不予解答
。
二、楊金虎申請書為台灣省選舉罷免規程與台灣省妨害選舉取締辦法是否地位範圍相
同及選舉訴訟適格當事人之限定等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一一六號
審查報告第四一一號
決議:本件係私人聲請解釋憲法及法令疑義核與大法官會議規則第三條第四條之規定
均不合不予解答。
三、行政院咨轉請解釋日本民法施行於台灣前已設定之典權可否承認其有效疑義案。
會台字第一六七號
審查報告第四○一號
決議:本件聲請事屬過去無解簽之必要依照第十四次會議臨時動議第一案決議予以存
查。
四、台北市議會代電為請解釋土地代書人管理規則內所定公職人員之涵義案。
會台字第七八號
審查報告第三五○號
決議:本件聲請解釋公職涵義並無歧異見解之存在,核與大法官會議規則第四條之規
定不合礙難解答。
五、行政院函據台灣省政府呈請解釋示公員因案停職期間服務人民團體領有薪水者應
否補停職期間薪津一案轉請查核見後案。
會台字第一一八號
審查報告第四一二號
決議:本件聲請未據說明有何歧異見解之存在核與大法官會議規則第四條之規定不合
礙難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