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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449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61 年 08 月 18 日
61.08.18 第449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陳朝聯聲請書請解釋憲法疑義案 會台字第八八六號 審查報告第一一五二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憲法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人民於 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合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 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本件雖亦引據該條惟細 審其內容僅係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條文認為判決未當並未指明該項 法條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二、許清法聲請書為請釋示「處分」兩字含義案 會台字第八七八號 審查報告第一一五三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除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不得為 之本件聲請核與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三、于祥麟聲請書為再請釋示軍法審判違背法令程序是否牴觸憲法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八七九號 審查報告第一一五四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必須具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形始得 為之本件聲請於法令不合未便受理。 四、耿鳳嗚聲請書請解釋刑法疑義案 會台字第八八三號 審查報告第一一五五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必須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規定之情 形始得為之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未便受理。 五、賴炳輝聲請書為請解釋探礦權可否查封拍賣案 會台字第八八○號 審查報告第一一五六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必須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始得 為之本件聲請核與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散會:九時三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