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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448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61 年 08 月 04 日
61.08.04 第448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羅文吉鍾朝等聲請書為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六款適用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八六九號八七○號 審查報告第一一四六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除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情形不 得為之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未便受理。 二、張傳興聲請書為遺產稅法第五章第二十九條罰則之規定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八七一號 審查報告第一一四七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須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本件聲 請核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不予受理。 三、蘇雪霞聲請書為司法院解釋與最高法院裁定對假處分之執行委有不無疑義難為遵 照尤其對於程序之實施參入實證之審斷擬請法律統一之解釋案 會台字第八七四號 審查報告第一一四八號 決議:查聲請統一解釋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七條規定惟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其職權 上適用法律或命令所持見解與本機關或他機關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 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私人聲請核與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四、楊清海聲請書為少年事件處理法有關疑義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八七五號 審查報告第一一四九號 決議:查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 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此為司 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二項所明定本件聲請既未指明有何憲法上所保障之 權利遭受不法侵害亦未據指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 之疑義發生尚難謂為與上開法條之規定相符應不受理。 五、蘇奇筆聲請書為請解釋契稅條例及所得稅法疑義案 會台字第八七七號 審查報告第一一五一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須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本件聲 請核與上開規定不符未便受理。 散會:九時三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