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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446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61 年 07 月 07 日
61.07.07 第446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常景芳等聲請書為請解釋退役軍人轉任文職人員有關疑義案 會台字第八八二號 審查報告第一一六三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必須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始得 為之本件聲請核與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二、林聰華聲請書請解釋水利法第四十二條及民法第七百八十二條疑義案 會台字第八五三號 審查報告第一一三二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除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不得為 之本件聲請核與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三、周志明聲請書為請解釋憲法規定地方自治選舉疑義案 會台字第八五四號 審查報告第一一三三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憲法必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 為之此在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核與上開 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四、陳逢源聲請書為出售土地申報現值補征土地增值稅事件不服行政法院原審駁回之 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案 會台字第八五五號 審查報告第一一三四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除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不得為 之本聲請事件並未指出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規 定不合未便受理。 五、郭兆銘聲請書為不得上訴於第三審之刑事案件聲請再審被駁回時是否不得抗告請 釋示案 會台字第八五八號 審查報告第一一三五號 決議:按聲請解釋除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非私人所 為之本件聲請人所舉之問題在坊間已出版之刑事訴訟法或判解彙編等書籍內可 以查考茲向本院聲請解釋顯與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六、廖金龍聲請書為教唆殺人案件發現新證據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八五七號 審查報告第一一三六號 決議:按私人聲請解釋必須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始得 為之本件聲請意旨係因教唆殺人一案聲請再審經最高法院認為所提出之訊問筆 錄並非新證據予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以事關法律問題特請解釋等情核與上開法條 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七、蔡武和聲請書為判定贈與移轉之私有佃農地承受人為未成年人應否受土地法第三 十條之限制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八六○號 審查報告第一一三七號 決議:查聲請解釋除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非私人所 得為之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未便受理。 八、王謄本聲請書為省法規與國家法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八六一號 審查報告第一一三八號 決議: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 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發義者始得聲請解釋司法院大 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核與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九、台灣省總工會聲請書為對工廠法第十五條之適用發生疑義請統一解釋案 會台字第八五六號 審查報告第一一三九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除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不得為 之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未便受理。 十、友信鐵工廠聲請書為請解釋法令案 會台字第八五九號 審查報告第一一四○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除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不得為 之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未便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