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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445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61 年 06 月 23 日
61.06.23 第445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曾獻儀聲請書請釋示刑法有關疑義案 會台字第八七六號 審查報告第一一五○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除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不得 為之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符未便受理。 二、江成波等聲請書為對最高法院六十年台上字第一七八五號判決有無違反契約當事 人自由約定之原則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八四五號 審查報告第一一二二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除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不得 為之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三、黃秀雄聲請書請釋示法令疑義案 會台字第八四六號 審查報告第一一二三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除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不得為 之本件聲請核與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四、台灣省農會聲請書請解釋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疑義案 會台字第八四八號 審查報告第一一二四號 決議:查中央或地方機關聲請統一解釋法律或命令必須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七 條所規定之情形始得為之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未便受理。 五、黃阿煒聲請書為聲請核釋有關未登錄土地續租爭議案 會台字第八四九號 審查報告第一一二五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須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本件聲 請核與規定不符未便受理。 六、陳宗禮聲請書請釋示地上物有關疑義案 會台字第八五○號 審查報告第一一二六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須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本件聲 請核與規定不符未便受理。 七、李文燦聲請書請釋示憲法第十五條適用疑義案 會台字第八三七號 審查報告第一一二七號 決議:查依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 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 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本件聲請人因漁業權事件對於行政法院 所為之裁定所不服並未指明其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規定不合未 便受理。 八、何通周聲請書請釋示刑法第二百十四條疑義案 會台字第八四七號 審查報告第一一二八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須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本件聲 請核與規定不符未便受理。 九、李良波等聲請書為請解答法律要點案 會台字第八五一號 審查報告第一一二九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除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不得為 之本件聲請核與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十、張鑫聲請書請釋示專利權起算日期及繳納專利權年費疑義案 會台字第八五二號 審查報告第一一三一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除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不得為 之本件聲請核與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散會:九時三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