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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441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61 年 04 月 28 日
61.04.28 第441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李南松聲請書為庫丁認為刑法第十條第二項所稱公務員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八二九號 審查報告第一一一一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必須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規定之情形 始得為之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未便受理。 二、左煥修聲請書請釋示公證法與專利法疑義案 會台字第八三三號 審查報告第一一一二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除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不得為 之本件聲請核與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三、曹小元聲請書請解釋違警罰法第二十八條適用範圍疑義案 會台字第八三四號 審查報告第一一一三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除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不得為 之本件聲請核與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四、林煓榮聲請書請釋示土地法及民法有關疑義案 會台字第八三六號 審查報告第一一一四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須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本件聲 請核與規定不符未便受理。 五、于樹仁聲請書為請解釋憲法法令疑義案 會台字第八三九號 審查報告第一一一五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必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訴 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為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明定本件非原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 之法律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核與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六、段思鶴聲請書為聲請解釋抵押權應優先於土地增值稅而受分配案 會台字第八三八號 審查報告第一一一六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除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不得 為之本件聲請人主張有擔保債權之抵押權存在擬本於優先權而參與分配自應依 強制執行法及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辦理茲向本院以請願為名聲請解釋顯屬於法不 合未便受理。 七、馬玉堂聲請書為請示財團法人依法撤銷其原任董監事是否得再行行使職權案 會台字第八四三號 審查報告第一一一七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除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不得 為之本件聲請核與規定不符未便受理。 八、傅丘盛招聲請書請釋示公地出租出售等法令疑義案 會台字第八四二號 審查報告第一一一八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非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得為之 本件聲請核與規定不符未便受理。 九、何其正聲請書請釋示審理民事訴訟案件適用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注意事項有關 疑義案 會台字第八四一號 審查報告第一一一九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須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本件聲 請核與規定不符未便受理。 十、王文富聲請書為有關人壽保險事請予釋示案 會台字第八四四號 審查報告第一一二○號 決議:被人民聲請解釋除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不得 為之本件聲請核與上述規定不符未便受理。 散會:九時三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