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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440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61 年 04 月 14 日
61.04.14 第440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巫重興聲請書請釋示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二十三條之適用疑義案 會台字第八二二號 審查報告第一一○一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必須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規定之情 形始得為之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未便受理。 二、鍾敏另聲請書為違反糧食管理治罪條例施行區域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八二一號 審查報告第一一○二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除依司法院大法官的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不得為 之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未便受理。 三、陳秀全等聲請書為財產權遭受不法侵害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裁判所適用之法 律是否適法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八二五號 審查報告第一一○三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必須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規定情形 始得為之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未便受理。 四、林保成聲請書為請解釋刑事訴訟法第二三二條及民法第二七一條疑義案 會台字第八二四號 審查報告第一一○四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除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不得為 之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未便受理。 五、林錦成聲請書為對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發生疑義有無牴觸憲法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八二六號 審查報告第一一○五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必須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規定之情 形始得為之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未便受理。 六、葉明蓁聲請書為請釋示民事確定判決意旨案 會台字第八二七號 審查報告第一一○六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除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不得為 之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未便受理。 七、沈金盛聲請書為對票據法內所訂本票有疑義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八三○號 審查報告第一一○七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須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本件規 定本件聲請核與規定不符未便受理。 八、左守中聲請書為請釋示公務人員退休領取離職退費之保險給付疑義案 會台字第八二八號 審查報告第一一○八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除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不得為 之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未便受理。 九、朱昭介聲請書為請解釋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恐嚇罪疑義案 會台字第八三二號 審查報告第一一○九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除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不得為 之本件聲請核與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十、王文彰聲請書為聲請賜予解釋法律案 會台字第八三一號 審查報告第一一一○號 決議:按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 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 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本件聲請雖援引上項條文但並非就 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而請解釋據稱因案被處詐欺罪刑雖一再聲請提起非常上訴 奈因缺乏法律依據致未蒙受理茲請解釋應否構成犯罪俾便聲請提起非常上訴訟 以資救濟等情核與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散會:九時三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