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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439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61 年 03 月 31 日
61.03.31 第439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張啟仲聲請書為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決議撤職處分是否違法一再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六九五號 審查報告第九七九號 主席宣言:贊成五十七年二月二十一日第五七六次審查會通過之審查意見者請贊手 表決結果:在場大法官十三人(黃正銘大法官請假)以舉手方式贊成者有王大法官之 景大法官佐綱林大法官紀東胡大法官伯岳張大法官金蘭歐陽大法官經宇 黃大法官亮戴大法官炎輝李大法官學燈洪大法官應灶金大法官世鼎管大法 官歐等十二人(通過) 決 議:查人民聲請解釋憲法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必 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 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本件核與 規定不點未便受理。 二、台中市議會聲請書為台中市長張啟仲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決議撤職處分是否牴觸 憲法等疑義一再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六九六號 審查報告第九八○號 主席宣言:贊成五十七年三月六日第五七八次審查會通過之審查意見者請舉手 表決結果:在場大法官十三人(黃正銘大法官請假)以舉手方式贊成者有大法官之倧 景大法官佐綱林大法官紀東胡大法官伯岳歐陽大法官經宇黃大法官亮戴大 法官炎輝李大法官學燈洪大法官應灶金大法官世鼎管大法官歐等十一人( 通過) 決 議:按中央或地方機關必須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 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 義者始得聲請解釋憲法又中央或地方機關必須就其職權上適用法律或命令 所持見解與本機關或他機關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 始得聲請統一解釋法令為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七條 前段所明定本件聲請核與各規定均有未合應不受理。 三、呂瑞華聲請書呈請解釋違警罰法第六十四條第三款「或容止留宿」含義案 會台字第八一五號 審查報告第一○九一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除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不得 為之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法便受理。 四、黃金 聲請書為請釋示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認定方法案 會台字第八一六號 審查報告第一○九二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除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不得為 之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未便受理。 五、劉傳來聲請書為請迅速統一解釋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所定之「有害及債權者」之 所謂「受益人之受益時」之法律見解案 會台字第八一三號 審查報告第一○九三號 決議:查聲請統一解釋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七條之規定惟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其職 權上適用法律或命令所持見解與本機關或他機關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 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私人聲請核與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六、吳惠銘聲請書為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二項所定受益人受益時之法律意見發生歧 見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八一○號 審查報告第一○九五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除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不得為 之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未便受理。 七、謝宗堯聲請書為請釋示曾犯 時期檢肅匪諜條例是否即等於刑法上內亂外患罪 疑義案 會台字第八一八號 審查報告第一○九六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除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不得為 之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未便受理。 八、沈金盛聲請書為對有關票據法內之本票發生疑義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八一九號 審查報告第一○九七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除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不得為 之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未便受理。 九、資朝棟聲請書請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就所列舉之事 項為適切之解釋案 會台字第八一七號 審查報告第一○九九號 決議: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明定:「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 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 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聲請解釋本件聲請核與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十、郭少基聲請書為請解釋刑事訴訟法第二三二條所稱被害人之疑義案 會台字第八二三號 審查報告第一一○○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除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不得為 之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未便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