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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438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61 年 03 月 17 日
61.03.17 第438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于祥麟聲請書為請釋示軍事法庭不依法定程序進行審判所為之判決應否有效請解 釋案 會台字第八○二號 審查報告第一○七九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必須具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形始得 為之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未便受理。 二、易繼坤聲請書為請釋示大陸來台士官兵志願服役年限有牴觸兵役法及憲法之疑義 案 會台字第八○四號 審查報告第一○八○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除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不得為 之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未便受理。 三、陳高山聲請書為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議決發生與憲法第十八條第七十七條牴觸 之疑義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八○三號 審查報告第一○八二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憲法必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 為之此在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甚明本件聲請核與上開 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四、私立屏東托兒所聲請書為聲請解釋機關遣散發給員工資遣金之時限疑義案 會台字第八○六號 審查報告第一○八三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除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不得為 之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未便受理。 五、周鼎聲請書為誤被軍法判刑撤職工作權財產權受到不法侵害請解釋疑義案 會台字第八○七號 審查報告第一○八五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須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本件聲 請核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不受理。 六、李拔雄聲請書請釋示農田水利會長職員是否為公務員疑義案 會台字第八○八號 審查報告第一○八六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除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不得為 之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未便受理。 七、傳義森聲請書為行刑權已消滅而予執行有疑問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八一二號 審查報告第一○八七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須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本件核 與規定不符未便受理。 八、管復聲請書請釋示輪船理貨業職業工會會員取得資格疑義案 會台字第八一一號 審查報告第一○八八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除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不得 為之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九、宗榮祿聲請書為請釋示殺人兇器可否歸還兇手疑義案 會台字第八○九號 審查報告第一○八九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除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不得為 之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未便受理。 十、黃天賜聲請書桃園縣私立泉僑中學校長黃天賜請解釋法令案 會台字第八一四號 審查報告第一○九○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除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不得為 之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未便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