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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2.25 第437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黃國藏聲請書為公有土地購買疑義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七九八號
審查報告第一○六六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必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
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
此為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明定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
符未便受理。
二、林礽廷聲請書請解釋契約上日期適用疑義案
會台字第七八八號
審查報告第一○六七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除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不得為
之本件聲請核與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三、葉錦塘聲請書為請解釋有關法律事項案
會台字第七九一號
審查報告第一○六八號
決議:查聲請解釋除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非私人所得
為之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四、陳蔡綾麗聲請書謂解釋有關刊登公報等法律上效力疑義案
會台字第七九三號
審查報告第一○六九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必須具備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情形
始得為之本件聲請核與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五、李良聲請書為請釋示有關法律疑義案
會台字第七九四號
審查報告第一○七○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必須具備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情形
始得為之本件聲請核與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六、莊志展聲請書為訴訟經和解後對造不履行如何撤銷和解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七九六號
審查報告第一○七二號
主席宣告:審查會通過之審查結果後段有主張刪除有主張保留應提付表決贊成今天表
決者請舉手
表決結果:在場大法官十三人以舉手方式贊成者有王大法官之倧景大法官佐綱林大法
官紀東胡大法官伯岳歐陽大法官經宇戴大法官炎輝李大法官學燈金大法官
世鼎曾大法官繁康管大法官歐等十人(通過)
主席宣告:贊成照審查會通過原文不刪除後段者請舉手
表決結果:在場大法官十三人以舉手方式贊成者有景大法官佐綱林大法官紀東張大法
官金蘭歐陽大法官經宇戴大法官炎輝李大法官學燈洪大法官應灶金大法官
世鼎等八人(通過)
決 議:查人民聲請解釋必須具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規定
之情形始得為之本件聲請核與規定不合未便受理至聲請人所問內容如係訴
訟上成立之和解則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條之規定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又和
解筆錄依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三款之規定得作為執行名義如對造不履行時
可依同法第五條聲請強制執行均係法有明文規定無待解釋合併指明。
七、張雲妹聲請書為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人民並未享受實惠
因生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七九七號
審查報告第一○七三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必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為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明定本件聲請解釋核與
上述規定要件不符未便受理。
八、陳裕發聲請書請釋示動員時期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適用疑義案
會台字第八○○號
審查報告第一○七五號
決議:查私人聲請解釋除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情形外
不得為之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未便受理。
九、鍾定沐聲請書請解釋冤獄賠償疑義案
會台字第七九九號
審查報告第一○七六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必須具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情形
外始得為之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未便受理。
十、屏東縣東港區漁會聲請書為會員選舉區劃分一案不服行政法院判決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八○一號
審查報告第一○七七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除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不得為
之本件聲請人不服行政法院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並聲請本院解釋果如所稱僅係
不服行政法院之判決而未謂其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核與規定不合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