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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1.14 第434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陳華平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所為聲請人竊電案之終局裁判違憲請解釋
案
會台字第八四○號
審查報告一一二一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除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不得為
之本件聲請人謂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五十五年度上易字第二一五五號竊電案
未依法定程序審問處罰果如所稱仍與上開法文所載「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
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之情形不同目屬未便受理。
二、陳華平聲請書為最高法院所為誣告案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有牴觸憲法之疑
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八三五號
審查報告第一一三○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憲法必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
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迭據聲請仍未指明
最高法院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上開規定不符未便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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