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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1.05 第432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方家學聲請書為請解釋公務員疑義案
會台字第七八四號
審查報告第一○六三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必須具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規定之情
形始得為之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未便受理。
二、黃文聲請書請解釋行政訴訟法適用疑義案
會台字第七八○號
審查報告一○六五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必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
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
此為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明定本件聲請並未指明確定終
局裁判適用之法律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僅謂聲請再審之訴被駁回對行政訴訟法之
適用發生疑義請求統一解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散會:九時三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