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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421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60 年 06 月 04 日
60.06.04 第421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王文鉍聲請書請解釋法令疑義案 會台字第七六八號 審查報告第一○四七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除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不得 為之本件聲請核與規定不符未便受理 二、陳華平聲請書為誣告案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 案 會台字第八○五號 審查報告第一○九四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憲法必須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 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 此為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明定本件聲請對於原確定終局 判決所適用之法律僅指在適用上發生有違誤之疑義並非陳明該項法律有牴觸憲 法之處核與上開規定不符未便受理。 散會:九時三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