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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413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60 年 02 月 19 日
60.02.19 第413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賴銀宗聲請書為請釋示貨物稅條例第四條第十七項疑義案 會台字第七五四號 審查報告第一○三三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除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不得為 之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未便受理 二、吳黃鳳聲請書為請解釋土地法第一○○條第一項疑義案 會台字第七五五號 審查報告第一○三四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除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外不得為 之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未便受理 散會:九時三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