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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411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60 年 01 月 22 日
60.01.22 第411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邱真臣聲請書為請解釋戡亂時期軍人婚姻條例疑義案 會台字第七四九號 審查報告第一○二八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除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不得 為之本件聲請核與法定要件不合未便受理。 二、林金陵聲請書為請解釋菸酒配銷所主任如確有違法侵害零售商之權利是否屬於刑 法上背信罪中所稱為菸酒零售商處理事務之人案 會台字第七四五號 審查報告第一○三○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除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外不得為之 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未便受理。 散會:九時三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