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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1.08 第410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蘇水發聲請書為聲請解釋疑義案
會台字第七四六號
審查報告第一○二五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憲法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必須於
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
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本件聲請人以其原有土
地之持分曾經抵押權人聲請法院查封據稱「有民國五十年八月九日撤銷查封民
國五十年八月十日拍賣之矛盾程序其合法與否令人費解」等語果如所稱對於強
制執行程序發生疑問或有所聲請或聲明異議依強制執行法原應向執行法院為之
茲竟援用首開解釋憲法之條款聲請解釋核與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二、黃煥丹聲請為房屋棟與間有無分別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七四七號
審查報告第一○二六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除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不得為
之本件聲請人以其對於法院拍賣之瓦房三棟茅屋一棟買受繳清價款後法院僅交
茅屋一棟二間其餘公告所列之物是否可以留存以及間與棟有無分別等情核其所
稱事關不動產之執行並無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人如
有所主張或請求應依法向該管法院為之茲以「不僅法律敢請釋疑」為詞聲請解
釋顯與首開條款不合未便受理
散會:九時三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