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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407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59 年 11 月 13 日
59.11.13 第407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三、潘牧民等聲請書為請解釋憲法第一四三條「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法律 之保障」規定之疑義案 會台字第七七九號 審查報告第一○五八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必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 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 本件聲請並未指明確定終局裁判適用之法律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僅請解釋憲法第 一四三條於法不合未便受理 散會:十時十五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