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396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59 年 06 月 26 日
59.06.26 第396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台灣省普通汽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聲請書為據會員反映請釋示有關汽車貨物稅法 規疑義案 會台字第七二五號 審查報告第一○○七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須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本件聲 該核與上開規定不符未便受理。 二、胡泉泉聲請書請解釋有關軍人及其家屬享受優待辦法案 會台字第七二六號 審查報告第一○○八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必須具備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情形 始得為之本件聲請核與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散會:九時三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