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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5.15 第393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李兆銘聲請書為請解釋耕地優先承受權疑義案
會台字第七一八號
審查報告第一○○○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必須具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規定之
情形,始得為之。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未便受理。
二、林龍三聲請書為請釋示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七條第九條適用範圍及立法原意
案
會台字第七一九號
審查報告第九九九號
決議:按聲請解釋,除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非私人
所得為之。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未便受理。
散會:九時三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