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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387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59 年 02 月 27 日
59.02.27 第387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台灣省香茅油運銷合作社聲請書為外貿會限制經營香茅油出口業務違反憲法規定 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七一二號 審查報告第九九八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憲法必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 之此為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明定本件聲請人以外貿會限 制經營香茅油出口業務而授予台灣香茅油股份有限公司輸出香茅油之專營特權 並無法律依據違反憲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四十四條及第一百五十三條等規定 聲請解釋核與上開規定不符未便受理 二、林鍚茲聲請書請釋示法律疑義案 會台字第七一三號 審查報告第九九四號 決議:查聲請解釋除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非私人所得 為之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未便受理 散會:九時三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