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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382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58 年 12 月 05 日
58.12.05 第382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張格心聲請書請解釋基於憲法有關保障人民之出版言論等法令適用疑義案 會台字第七三七號 審查報告第一○一七號 主席宣告:贊成審查會通過原文者請舉手 表決結果:在場大法官十三人以舉手方式贊成者有林大法官紀東王大法官之倧洪大法 官應灶程大法官德光黃大法官亮管大法官歐李大法官學燈張大法官金蘭金 大法官世鼎黃大法官演渥胡大法官伯岳等十一人(通過)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必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 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 此為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明定本件聲請並未指明行政法 院之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二、李永福聲請書為行政法院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有牴觸憲法所保障人民權利之處且對 司法院解釋及土地法行政訴訟法均有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七三九號 審查報告第一○二四號 主席宣告:贊成審查會通過原文者請舉手 表決結果:在場大法官十三人以舉手方式贊成者有王大法官之倧洪大法官應灶黃大法 官亮黃大法官演渥胡大法官伯岳等五人(少數) 主席宣告:贊成李大法官學燈管大法官歐合併修正案者請舉手 表決結果:在場大法官十三人以舉手方式贊成者有林大法官紀東程大法官德光曾大法 官繁康管大法官歐李大法官學燈張大法官金蘭金大法官世鼎等七人(通過 )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 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 之此為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明定本件核與上開規定不合 未便受理至於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四條修正後聲請人是否得依該條之規定提起再 審之訴要屬另一問題 三、林昭雄聲請書為行政法院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二條第十六條所保 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七四八號 審查報告第一○二七號 主席宣告:贊成李大法官學燈管大法官歐合併修正案者請舉手 表決結果:在場大法官十三人以舉手方式贊成者有林大法官紀東程大法官德光曾大法 官繁康管大法官歐李大法官學燈張大法官金蘭金大法官世鼎黃大法官演渥 等八人(通過)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 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 之此為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明定本件僅謂行政法院終局 裁判所適用之行政訴訟及商標法有關各法條違法不當核與上開規定要件不合未 便受理至於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四條修正後聲請人是否得依該條之規定提起再審 之訴要屬另一問題 主席宣告:本次會議討論三案內容相同為劃一起見可否將第一案決議案修改為與第二 三案相同(全體無異議通過) 決議:修改為:「查人民聲請解釋必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 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者始得為之此為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明定本件聲請核與 規定不合未便受理至於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四條修正後聲請人是否得依該條之規 定提起再審之訴要屬另一問題」 散會:十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