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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7.18 第371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王萬來聲請書為台中地方法院檢察處對於私人間欠債所為不起訴處分是否有當請
釋示案
會台字第六九○號
審查報告第九六八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除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不得為
之同條第二項明定「聲請解釋憲法不合前項規定者大法官會議應不受理」本件
聲核其內容係因債務糾紛就檢察官所為不起訴處分聲請解釋顯屬於法不合未便
受理
二、田介柏聲請書為再聲請解釋法律疑義案
會台字第六九二號
審查報告第九八二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必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
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因案經最高法院
判決臚舉法律疑問聲請解釋經本會議決議不予受理續據迭來文聲請解釋疑義均
非對於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指明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而為聲請核與上開
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散會:九時三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