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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365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58 年 04 月 25 日
58.04.25 第365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李聖功聲請書為對本院院字第三三九號解釋違憲疑義請再解釋案 會台字第六七四號 審查報告第九五七號 決議:按訴願法第一條之規定人民因官署處分致損害其權利者得提起訴願而憲法所保 障訴願之權利亦以人民為限人民服軍職雖係公權之一種然人民身分與軍人身分 究屬有別其有因軍人身分而受行政處分者固屬行政範圍但非可與以人民身分因 官署處分受有損害者可比軍人對於主管官署處分如有不服雖得呈明上級官署以 資救濟但不得適用訴願法之規定提起訴願從而亦不得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迭著解 釋在案本件聲請人補具理由復行聲請解釋仍難認為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 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應不予受理 二、陳及聲請書請釋示省議員黃奇正受宣告破產後是否可留任案 會台字第六七六號 審查報告第九五八號 決議:查聲請解釋除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非私人所得 為之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未便受理